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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享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宗教團體經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而為權利義務主體後,其所有專供傳教佈道的教堂及寺廟,可申請免徵地價稅、房屋稅;但房地如登記個人名下,而非以該財團法人或寺廟名義登記所有,則不符免稅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內政部解釋,舊寺廟登記證效力最長至104年12月31日止,即自105年1月1日起不得作為登記有案寺廟之證明文件,寺廟須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登記證,始為有效證明文件。本市核發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宗教禮俗科),寺廟於取得新式登記證後,如符合免稅規定者,可向地方稅務局申請免徵地價稅、房屋稅。
民眾對如何申請或換發寺廟登記證有任何疑問,可上本市民政局網站(http://www.civil.taichung.gov.tw)查閱或撥打該局宗教禮俗科電話04-22289111轉29312詢問。如有稅務問題可撥打0800-086969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2/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摘自財政部稅務中心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44/5336597172820854865?tag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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