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取得自住房屋,記得申請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後,104年起「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5%,「自住」房屋稅率仍為1.2%。所以房屋如果符合「自住」條件:一、無出租使用,二、供本人與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三、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記得要向該局申請為自住房屋(稅率1.2%),才不會被按較高的非自住房屋稅率課徵。
  該局並說明,於房屋購入或受贈取得申報契稅時,可於契稅申報書附聯,填報房屋用途,經審查符合自住房屋條件,就可以按稅率1.2%課徵房屋稅,不必再寫申請書。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 洽詢。
承辦員:廖永超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53

 


更新日期: 105/02/03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摘自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44/7221827389438174211?tag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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