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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出售下列房屋、土地之所得,需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範圍):
(一)103年1月2日-104年12月31日間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
(二)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
該分局舉例說明,若營利事業將103年12月取得之房地於105年2月份出售,因持有期間未逾2年,所以出售房地之所得需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土地不再免所得稅。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上述情形之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需併入年度結算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黃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 分機100

 


更新日期: 105/02/05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摘自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44/8671558001795996414?tag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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