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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和解不得作為營利事業認列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與債務人自行簽具和解書,免除債務人部分債務,因而列報呆帳損失,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應取據法院、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等證明不符,該呆帳損失不得認列。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02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3,200餘萬元,經公司提示補充說明,係該公司私下與國外債務人達成協議,簽署和解書免除債務人部分債務,致債權一部分不能收回,該公司主張有和解書之證明文件及當地政府、我國駐外大使館等公證單位認證,該筆呆帳損失應可認列,惟查該和解書係該公司與債務人私下書立之和解書,至當地政府及我國駐外大使館等公證單位之認證內容均係對其雙方簽署之和解書真偽認證,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第1目規定不符,乃予以剔除,並補繳540多萬元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營利事業因和解致債權一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列報呆帳損失,不論債務人是否屬我國營利事業,均應取具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經商業會或工業會和解者,應有商業會或工業會之和解筆錄,並應於發生年度列報呆帳損失。如僅以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私下書立之和解協議書,則不得作為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 
納稅義務人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疑問者,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游振彰,電話:04-23051111轉7131 )

 


更新日期: 105/02/03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摘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44/9197852167781920315?tag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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