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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綜所稅自繳稅款、補徵稅款及罰鍰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但自動補報繳漏稅款不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補徵案件,將於105年2月17日寄出稅單,繳稅期間為105年3月1日至105年3月10日止。接到補稅通知的納稅義務人對核定內容如有疑問,請儘速向發單的分局、稽徵所查詢,並請儘速繳納。
該局指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含合併申報的配偶),於核定補徵應納稅款、罰鍰或結算申報自繳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例如有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情形等),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者,可申請分期繳納稅款,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並按金額審酌分期期數,最多分36期,應納稅額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擔保。經核准分期繳納之稅款,應自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原訂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應於上述應納稅款規定繳納期間內,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體敘明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之原因及聲明同意加計利息,也可以使用自然人憑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又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依規定可以免除關於逃漏稅之處罰,但其不適用申請分期繳納稅款的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收到補稅稅單的民眾,在核對繳款書無誤後,請於繳納期限內繳納,若逾期繳納稅款,除原補稅額外,每逾2日須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限繳日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強制執行,並再就應納之稅款及滯納金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規定利率按日加計滯納利息,一併徵收。如經申請核准分期繳納稅款者,務必要依限繳納各期稅款,否則逾期部分會被加徵滯納金,未屆分期繳納時限的稅款餘額也會被要求一次繳清,甚至移送強制執行。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徵收科洪錦城,電話:04-23051111轉8311)

 


更新日期: 105/02/01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摘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44/8072535254589294677?tag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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