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旅遊旺季,不少營利事業趁此季節舉辦員工旅遊,慰勞員工平日工作的辛勞,高雄國稅局特別整理<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列報費用>之規定,讓營利事業報的安心,員工玩的開心。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將會影響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的列報,換言之,舉辦員工旅遊的支出可否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會因營利事業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而有不同的規定。
1)營利事業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
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
其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6款規定,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部分,再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
2)營利事業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
其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在規定限額內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報,超過的部分,則以其他費用列支。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招待員工旅遊支出是否要列為員工之所得,須依照其所舉辦之旅遊是否(只限特定員工)參加來判斷,
換句話說,
1)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旅遊,其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2)惟如只是招待特定員工,例如員工必須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或業績等才能參加者,其支出性質是屬於營利事業對員工的補助,應列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處理員工旅遊支出時,應留意上開規定,以免權益受損。【#409】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 審核員 姓名:龔怡如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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