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其組織型態計有獨資、合夥、公司與其他組織;稅捐之負擔隨組織型態之不同而有所不同,茲分別就法律 責任與租稅負擔作一比較列述如下,投資人可審慎考量其經營策略及目標,做出最佳的選擇:

 

(一)法律責任:
1.獨資及合夥:此類營利事業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獨資事業的資本主或合夥事業的合夥人必須對其事業所產生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2.公司:公司(無限與兩合公司除外)與出資人(股東)為不同的法律個體,各股東對於公司的責任,僅以其出資額為限,也就是說僅負有限責任而已。

 

(二)租稅負擔:

如何慎選營利事業組織型態

組織別

獨資及合夥

公司

項目

1. 所得稅

自98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雖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小規模營利事業得免辦),但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規定列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
(1)非屬小規模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1、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填具結算申報書,以其全年度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自行繳納後,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2、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3、資本主或合夥人計算其營利所得:
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應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其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且營利事業階段所繳納稅額不得抵繳綜合所得稅(或退稅)。
(2)小規模營利事業:
1、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2、資本主或合夥人計算其營利所得:
維持原課稅制度,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自87年度起公司於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將當年度盈餘分配予股東,其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並可將其獲配之可扣抵稅額扣抵其綜合所得稅。如公司當年度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2. 支付員工薪資

財政部對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之員工訂有給付薪資最高標準,支付員工薪資超過該標準的部分不得認列為費用。

核實認定。

3. 借款利息

向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另向非金融業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利率標準(96年度至101年度為月息1分3厘)內可以核實認定。

公司向股東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利率標準(96年度至101年度為月息1分3厘)內可以核實認定。

4. 投資收益免稅

無右列規定之適用 。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5. 盈虧互抵

若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2個以上之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均係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中如有虧損,得依所得稅法第16條規定,將核定之虧損就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為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項目。

公司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要件者,得將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減輕有盈餘年度之稅負。

6. 租稅獎勵

無法享受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之投資抵減租稅獎勵措施。

如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得享有投資抵減之租稅獎勵。

綜上分析,無論法律責任或租稅負擔而言,以公司組織的型態經營較佳。

 


更新日期: 104/05/13

摘自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06/6363397577393774479?tag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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