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債權人查調債務人作業辦法


一、依據:

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八六OO一一五四五O號總統令公布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增訂條文。

二、申請查調原則:

(一)申請案件均請親臨辦理,不接受郵寄申請。
(二)零星查調案件﹝一OO件以下﹞申請人可向任何地區之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查調。
(三)整批查調案件﹝超過一OO件﹞申請人應於名冊上書妥各債務人之姓名及身分證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並裝訂成冊後逕向財政資訊中心申請查調。
(四)經查調提供之資料非屬即時更新資料僅供參考,不負任何責任,事實情況請向管理機關、構﹝地政機關、監理所、扣繳單位﹞查證。

三、查調標的:

(一)財產資料:含土地、房屋、車輛等資料清單。
(二)綜所稅所得資料:含薪資、利息等所得資料清單。
(三)上述各項標的,查調內容如后:

1.土地所有人姓名、土籍編號、土地地段及其面積、持分率、現值。 
2.房屋所有人姓名、房籍編號、房屋座落及其面積、持分率、現值。 
3.車輛所有人姓名、車牌、車型名稱。
4.薪資、利息所得:其給付之公司或存款金融單位。

四、受理對象及檢具證明文件:

(一)債權人如為個人:

1.個人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2.司法機關之民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
3.司法機關之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
4.司法機關之債權憑證正本及影本。
5.其他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
‧本票裁定書正、影本。 
‧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書正、影本。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和解或調解筆錄正、影本。

(二)債權人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

1.公司執照、營利事業或財團法人登記證正本及影本。
2.司法機關之民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
3.司法機關之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
4.司法機關之債權憑證正本及影本。
5.其他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
‧本票裁定書正、影本。 
‧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書正、影本。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和解或調解筆錄正、影本。

(三)授權代理人加附下列證明文件:

1.授權書正本及影本。 
2.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四)授權代理人僅檢具債權人身分證影本申請時,應由其影本上具結與正本相符,並蓋章切結。

(五)申請人應於所附之影本證明文件上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蓋章切結。

(六)以上檢附證明文件經審查無誤後,正本當場退還。

五、申請查詢費用:

(一)依據財政部99年1月5日台財稅字第09825030670號,「受理債權人申請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辦理。

(二)查調每一債務人每項資料計新台幣二五O元整﹝財產或所得各算一項﹞於審查核准後繳納,並將繳費收據併入申請書交件。

(三)申請查調案件經查結果,不論有無財產或所得資料,已繳款查詢費用概不退還。

六、注意事項:

(一)債務人之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單位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請債權人務必填寫清楚,否則概不受理。

(二)申請人取得債務人之課稅資料,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三)申辦所需之書表,由稽徵機關印就提供,格式如后:

‧受理私債權債務查調案件申請書一式二聯﹝如附件一﹞。 
‧查詢案件名冊一式二聯﹝如附件二﹞。 
‧回郵信封﹝如附件三﹞。 
‧繳費收據一式五聯﹝如附件四﹞。

(四)回復信封上申請人之姓名、住址須填寫清楚並貼足雙掛號郵票,若郵資不足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七、稽核:

本部財政資訊中心事後得辦理稽核,以明申辦是否屬實。

資料複核日期:104/11/18
資料處理組

張貼日期:104-12-10  張貼單位:資料處理組  更新日期:104-12-15  點閱率:2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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